“四种形态”是一面镜子

 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,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;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;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“四种形态”用“常态、大多数、少数、极极少数”极其形象地具体化了纪律处分刻度线。

 以铜为镜,可以正衣冠。那么,以“四种形态”为镜呢?

 “四种形态”中每一种形态都各有所指,从“大多数”到“极极少数”,适用对象层层递进,处分力度级级加码,全程演绎了“好同志”蜕变为“阶下囚”的过程,为党员干部明确了纪律处分的参照系。通过这个参照系,党员干部不仅可以认识自我、完善自我,而且可以让自己远离纪律“高压线”,使身心向上向善。

 “四种形态”是一面刻满了纪律标记的镜子,经常照一照这面镜子,自己的党性修养、遵纪守规情况便一目了然了。如果属于第一种形态范畴,就要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把利器,让自己时刻保持清醒;如果不属于第一种形态范畴,就必须心存敬畏地正确对待纪律处分。

 党员干部以“四种形态”为镜子,不光要实现自律自醒,更要通过观察别人的影像来自警自畏。在“四种形态”这面镜子的映射下,党员干部这个群体并不是一个二维平面,而是一个立体的倒金字塔,处在底部的是那些“极极少数”。对照这个模型,党员干部要保持警惕之心,把自己与那些“极极少数”比一比,看一看有无相似点,无则加勉,有则改之。

 “四种形态”这面镜子就在我们面前,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勤照这面镜子,既做到“正衣冠”,更要净化好灵魂。  (来源:扬州日报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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